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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196 到 210 共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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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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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可以新增財產編號嗎?(1~5類財產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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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財產分為六大類,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編號。各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各該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實際上未具有本標準分類所列各類財物者,編號得空置不用,其個體財物若有新增者,應循行政程序層請增設,以期編號劃一通用。其個體財產之下,擬再為明細之區分者,可由各使用單位自行編列明細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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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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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 |
蔡惠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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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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