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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211 到 220 共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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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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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財產修繕金額是否需列入財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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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3年2月11日處會二字第0930000769號函附「研商有關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修及特種基金使用公務財產需否列為基金之『代管資產』與應否計提折舊等帳務處理事宜會議紀錄」及98年11月3日處會三字第0980006508號函略以:財產如屬一般修繕只能使財產保持正常可用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列為當年度經費支出;大修(其金額在1萬元以上及受益期間在2年以上,並可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則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故須增列財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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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http://www.fnp.gov.tw/Web/Data/Public/63/F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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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 |
國有財產署-財產帳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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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
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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