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各機關以工程項目支出費用,應就實際產生之財產,依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選擇適當之財產編號,據以入帳,不應逕以工程項目名稱登帳。其誤以工程項目或整修工程名稱(如某涼亭、步道美化及停車場工程)登帳製卡部分,應請調整分類、編號(如調整為涼亭、步道、停車場)並登帳製卡。至整修工程之費用,倘係就經管財產進行改良或修繕,並未新增個體財產,應請填造財產增減
回應人員:國有財產署-財產帳務 點閱次數:4862